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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免稅額及標準(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及金額一覽表

已更新:1月11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標準(列舉)扣除額


適用範圍

​112年度\113年度

壹、免稅額(每人)

未滿70歲

​92,000元\97,000元


70歲以上


138,000元\145,500元

貳、一般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每戶)

單身者

124,000元\131,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

​248,000元\262,000元

​二、列舉扣除額:

​捐贈

  •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

  • 2對大陸地區的捐贈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上限)

  •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 3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上限):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 ​1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 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 萬元

  • 2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註1)

  • 3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扣除。

  • ​1對政府的捐贈

  • 2有關國防、勞軍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

  • 3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非現金捐贈請併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

​人身保險費(上限)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和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費

  •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2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 ​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參加健保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為限。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 ​核實認列

​災害損失

  •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有保險賠償或者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 ​核實認列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上限)

  • ​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且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 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

  • ​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 元為限

​房屋租金支出(上限)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

參、特別扣除額:

​112年度\113年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為扣除上限。

​每人207,000元\21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21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薪資收入總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1)職業專用服裝費

(2)進修訓練費

(3)職業上工具支出


(1)~(3)從事該職業之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

  • 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每人207,000元\218,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

(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

(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肆、基本生活費

(註4)

  • ​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 ​每人202,000元

退職所得

​112年度\113年度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0

一次領取者

超過188,000元\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77,000元\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814,000元\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總額

註1: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一邊一國行動黨、綠黨、台灣民眾黨。

註2:112年度押金設算租金收入之年利率為1.47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註3: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877比1。

註4: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0.2萬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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