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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條件、稅率 納稅義務人及課稅時點

已更新:2023年12月15日

項目/課稅範圍

條件(銷售價格/完稅價格)

稅率

小客車(九人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每輛達300萬元

10%

遊艇(含自用及非自用)

每艘船長全長達30.48公尺者

10%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符合民用航空法§2第20、24、25款)

每架達300萬元

10%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指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動物之全部、部份及其加工品)

每件達50萬元

10%

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及床(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者,不包括之)

每件達50萬元

10%

特種勞務:入會權利(入會權利再轉手,非屬之;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每次達50萬元

10%


項目

課稅時點

納稅義務人

高額清費貨物 一、小客車 二、遊艇(含自用及非自用)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五、家具

1.拍賣或變賣時

2.轉讓或移作他用時

3.出廠時

4.進口時



1.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2.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3.產製廠商 4.(1)收貨人(2)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銷售入會金

銷售時

銷售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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