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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

已更新:2023年12月8日

所得稅法規定列支限額之項目

第三十二條 薪資支出

第三十三條 職工退休金準備

第三十六條 捐贈

第三十七條 交際應酬費用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 旅費 第81條 職工福利

第88條 伙食費 第63條 未實現費用及損失

第67條 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

所得稅法第49條 呆帳損失 第51-54條 折舊

第59、60及64條 各項耗竭及攤提

第30及43之2條 利息支出

第4之1、4之2、29、35及38條 不得列為損費項目

項目

依據法規

限制標準

薪資支出

所 32

查 71

加班費每月≦46小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

每月≦54小時部分,每3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部分,免計入員工薪

資所得課稅。

勞、職工退休金

所 33

查 71

(一)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含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或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限度內提撥。

(二)非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三)非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基金者: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範圍內

提撥退休金。

捐贈

所 36 中小條例10

私校法62

文獎條例27、28

文創法26

運產條例26 災防法44之3

查 79

(一)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中央或

地方行政法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文化

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7條及28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規定之捐贈、

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之捐贈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

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核實認定)。

(二)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

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有累

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註:對政黨之捐贈,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依中央

選舉委員會公布資料,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1%以上政黨,推薦候選人得票

率達1%】

(三)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

(四)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

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

為限

(五)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

或所得額10%為限。

政治獻金7、11、19


交 際 費 (一)

所 37




查 80




簽證申報 藍色申報 適  用

(一)進貨淨額

(1)3,000萬元以下 × 2o/oo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 1.5o/oo+ 15,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 1o/oo+ 90,000

(4)6億零1元以上 ×0.5o/oo+ 390,000                                                                                                                                                              


(二)銷貨淨額

(1)3,000萬元以下 ×6o/oo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4o/oo+ 60,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3o/oo + 210,000

(4)6億零1元以上 ×1.5o/oo +1,110,000


(三)勞務淨額

(1)900萬元以下 ×12o/oo

(2)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 ×8o/oo+ 36,000

(3)4,500萬零1元以上 ×6o/oo + 126,000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


(五)運輸淨額

(1)3,000萬元以下 ×7o/oo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6o/oo + 30,000

(3)1億5,000萬零1元以上 ×5o/oo + 180,000

交 際 費 (二)

所 37




查 80





普通申報

適 用

(一)進貨淨額

(1)3,000萬元以下 × 1.5o/oo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 1o/oo + 15,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 0.5o/oo+ 90,000

(4)6億零1元以上 × 0.25o/oo + 240,000


(二)銷貨淨額

(1)3,000萬元以下 × 4.5o/oo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3o/oo+45,000

(3)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 × 2o/oo+195,000

(4)6億零1元以上 × 1o/oo+ 795,000


(三)勞務淨額

(1)900萬元以下 ×10o/oo

(2)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 ×6o/oo+36,000

(3)4,500萬零1元以上 × 4o/oo + 126,000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2%


(五)運輸淨額

(1)3,000萬元以下 ×6o/oo

(2)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 ×5o/oo+ 30,000

(3)1億5,000萬零1元以上 × 4o/oo + 180,000

旅 費

查 74

(一)國內出差:宿費(檢據核實認定),膳雜費(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

長以上,日支700元,其他職員日支600元免據),交通費(檢據核實認定)。

(二)國外出差:飛機票(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護照影本或

其他證明文件與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膳雜費(按出差

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適用法令規定生活費日支數額

之半數,免據),宿費(檢據核實認定)。如未訂有宿費核銷辦法,則膳宿雜

費按上述生活費日支數額列支。

(三)外籍專家工作支領膳宿雜費日支2,000元

(四)大陸出差:膳宿雜費按出差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

適用法令規定生活費日支數額列支。

職 工

福 利

查 81

(一)營業收入總額×0.15%

(二)下腳變價收入×40%

(三)就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之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並分年

攤列作為費用,每年攤列金額至多以不超過20%為限度。

保險費-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

查83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險及團體

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

(一)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

薪資所得;

(二)超過2,000元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

薪資。

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

查 88

(一)一般營利事業員工實際就食或定額發給代金之人數月次:全年人數月次合計×2,400元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

  •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250元

  • 2.國際近洋航線(含台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210元

  •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180元

呆帳損失

所 49

施47

查 94

  • ​(一)(應收帳款餘額+應收票據餘額)×1%-上期期末經核准備抵呆帳餘額+本期實際發生呆帳之沖銷金額(小於0,以0計)

  • (二)前三年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

折 舊

所51-54

查 95

77-1

84

  • ​(一)(固定資產實際成本-殘值)÷耐用年數或未使用年數。

  • (二)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買大量器具不在此限)。

  • (三)轉列資本支出之什項購置應併入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依耐用年數核列折舊。

  • (四)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實際成本86年度以前取得者以100萬元為限,87年度至92年度取得者以150萬元為限,93年1月1日起取得者以250萬元為限。

  • (五)小客車租賃業新購置之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實際成本自86年度以前取得者以100萬元為限,87年度取得以150萬元為限,88年1月1日起至92年取得者以350萬元為限,93年1月1日起取得者以500萬元為限。

各項耗竭及攤提

​所 59

60

64

查 96

  • ​(一) 電力線路補助費× ___月/60月

  • (二) 租賃權益÷租賃使用期限

  • (三) 土地改良及探測費×___月/36月

  • (四) 其他

利息支出

所 30 43之2

查 97

  • ​(一)金融業借款利息,核實認定。

  • (二)非金融業借款利息,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3%

  • (三)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以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標準3:1所計算之利息支出為限。

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

所 4-1 4-2 4-4 4-5 24-5 29 35 38

所施8-4 查 62 90 97

  • ​(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家庭費用(非營業所需)。

  • (二)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所科處之罰鍰。

  • (三)非屬稅法規定所科處之罰鍰。

  • (四)資本利息(盈餘分配)、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

  • (五)證券交易損失、期貨交易損失。

  • (六)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及符合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交易損失及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同法第24條之5第3項及第6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

  • (七)不得認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

其 他

​查63、67

​(一)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估列。

(二)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部分全年累計金額超過核定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30o/oo

取得下列普通收據,則不受前述限制:

  • 1.雜詩社、報社、通訊社、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所開具之收據。(66.9.16台財稅第36316號函)

  • 2.取得工商業團體之普通收據。(65.台財稅第34224號函)

  • 3.製造商給付經銷商屬於銷貨折讓性質之獎勵金所取收據。(66.台財稅第34844號函)

  • 4.取得財團法人機關或團體之收據。(66台財稅第32908號函)

  • 5.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收據。(66台財稅第35775號函)

  • 6.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電話及電報費收據。(68台財稅第31247號函)

  • 7.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伙食向碾米業購買主食(食米、麵粉)之收據。(66台財稅第32039號函)

  • 8.向電力公司取得電費收據。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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