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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率 / 房屋稅減免標準

已更新:2023年12月22日

房屋稅稅率

房屋稅稅率


類別

稅率

備註

住家用

1.2%~2%

1.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少於全部面積1/6。例如:自宅1樓設事務所,2至5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至5樓按住家稅率課徵。

2.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2層透天房屋1棟,依使用執照用途1樓為店舖,2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1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營業用

3%~5%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1.5%~2.5%


使用情形

修正前

修正後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法定稅率

徵收率

住家用

自住

1.2%

1.2%

1.2%

1.2%

非自住

1.2%~2%

1.2%

1.5%~3.6%

*

非住家用

人民團體

1.5%~2.5%

2%(部分1.5%)

2%(部分1.5%)

2%(部分1.5%)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3%~5%

*

營業用

3%~5%

3%

*

*徵收率係由各縣市政府規定,目前台北市非自住差別稅率:2戶以下稅率均為2.4%,3戶以上均3.6%。


房屋稅減免標準

減輕您的房屋稅~

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標準

適用條件

申報時間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1.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停止課稅

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儘速申報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2.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免徵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減半徵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4.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免徵

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5.合法登記工廠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

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同上。(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6.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減半徵收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7.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免徵

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8.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免徵

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9.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減半徵收

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10.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免徵

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1.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免徵

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得減免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減半徵收

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免徵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4.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免徵

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備註:上表4至8、10、11、14項之申請書已詳載房屋坐落門牌者,免附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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