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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所得基本§3

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1.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各級政府公有事業。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未享受投資抵減獎勵及免稅獎勵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無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

8.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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